准备公司注册材料时,先把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逐项对应,再由相关人员确认内容真实、合法和有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内容补正。
公司注册前先核对法定材料
着手准备公司注册时,先把手中的法定材料按名称排开,逐份核对用途、填写内容和确认主体,缺少材料或形式不符的地方才容易被找出来。
有一家准备设立公司的企业,行政专员接过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她没有急着装袋,而是在桌面上分出位置,把设立登记申请书放在中间,再从其他材料中寻找与申请事项对应的内容。核到住所时,她把设立登记申请书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摆在一起,随后在纸上记下两份材料各自载明的事项。
她接着翻开公司章程,沿着章程中已经载明的内容回看设立登记申请书,又拿申请人资格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核对相应主体。每核完一份,她就在材料名称旁留下记录;没有找到对应材料的事项则空着,未用其他名称的纸张替代。桌上的材料由原来的一叠变成按用途分开的几组,哪一项已经对应、哪一项还缺证明,一眼便看清。
注册公司材料分别证明什么
判断注册公司材料是否备齐,要看每份法定材料能否对应其证明事项,并由了解该事项的人核清内容,单看纸张数量无法完成判断。
行政专员拿起设立登记申请书,从申请事项逐栏往下看,再转向公司章程寻找对应内容。看到申请人信息时,她抽出申请人资格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将材料上的主体信息逐字对照。轮到住所事项,她把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移到最上面,沿着文件所载内容回查申请书,随后把核对结果写在原先的记录旁。
一处内容没有找到对应材料,她停下装袋,把相关页面单独放在桌角。负责确认章程内容的人员随后翻到对应位置,在记录上标出已经确认的部分;掌握住所情况的人员查看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也留下核对结果。行政专员收回这些材料后重新排序,设立登记申请书对应申请事项,公司章程承接内部约定,资格与身份证明对应申请主体,住所文件则落到申报的住所信息上。
公司注册材料不齐怎么补正
公司注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可按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内容逐项整理补正,补的是告知所指问题,不另行编造文书。
这家企业走到提交设立登记申请这一步,行政专员收到材料存在缺项或形式问题的告知。她把告知内容放在桌面中央,左侧仍是原来提交的法定材料,右侧留给待处理事项。她逐条找到告知所指的材料名称,把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对应位置作上记号,又翻到公司章程相关页面,随后查看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辨清问题落在哪一份材料上。
她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看到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的要求,又看到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内容,才明白告知不是让企业另起一套材料,而是把缺少之处和法定形式问题对应处理。她把每条告知抄到核对记录中,在旁边写上相关法定文书全称,再将处理后的材料放回原组。没有出现在事实包中的文书名,也没有被添进补正记录。
补正记录与原材料并排留存。
注册公司提交前由谁确认
注册公司提交前、由了解申请事项及材料来源的相关人员确认内容,委托他人递交也不会转移企业对材料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责任。
补正内容整理完后,行政专员把设立登记申请书交给掌握申请事项的人员核看,把公司章程交由股东确认其中载明的内容。申请人资格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回到对应主体手中,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则交给熟悉住所情况的人员复核。每个人只沿着自己掌握的事实查看,发现记录与材料没有对应上的地方,便把那一页退回桌面中央。
接着,行政专员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对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及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明白提交人手里有一叠材料,并不代表法定材料已经齐备。她把确认结果重新写进记录,随后按告知事项逐份归位,复看法定文书名称,没有把内部记录当作新的申请材料。
确认结束后,她才把材料按提交顺序收拢。
五类公司注册材料怎样逐项核对
行政专员收到补正告知后,可用这张表把每项问题落到对应材料、证明事项和企业确认人,避免把内部记录误当成法定文书。
| 材料名称 | 证明事项 | 企业确认人 | 提交前核对重点 | 依据 |
|---|---|---|---|---|
| 设立登记申请书 | 设立登记申请事项 | 掌握申请事项的人员 | 申请事项与其他材料能否对应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载明事项 | 股东 | 载明内容是否经过股东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 |
| 申请人资格文件 | 申请人资格 | 申请人 | 申请主体与申请事项是否对应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 自然人身份证明 | 自然人身份 | 相关自然人 | 身份信息与申请内容是否对应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情况 | 掌握住所情况的人员 | 住所信息与申请内容是否对应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贵公司现在能做的几件事
- 1列出手中已有的法定材料按法定文书全称登记现有材料,缺少的项目留空,不用内部记录替代。
- 2逐项核对材料名称和证明事项把每份材料与设立登记申请事项对应,标出内容无法互相印证的位置。
- 3由相关人员确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让了解申请事项、章程内容、主体身份和住所情况的人员分别核看相关材料。
- 4按一次性告知内容整理补正材料把告知事项逐条落到对应法定文书,处理后重新核对,不另行编造文书。
常见问题
材料缺一项能不能先提交
可先按法定文书名称列出现有材料,再对照设立登记申请事项查找缺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会告知补正,递交前宜把缺项对应到具体材料。
登记机关会不会一次说清需要补什么
判断标准在告知内容是否覆盖已发现的材料缺项和法定形式问题。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再按告知逐项对应处理。
委托他人提交后企业还要不要确认真实性
前面那家企业整理完补正材料后,仍把章程交由股东核看、把相关文件交给掌握身份、住所情况的人员复核,并保留核对记录。委托他人递交只改变提交动作,企业仍要逐项确认材料真实、合法和有效。
参考来源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gov.cn 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gov.cn 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