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断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可把设立登记申请书与公司章程放在一起核对,确认名称、主体类型等登记事项,再由股东核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且未采用受限制的出资内容,才具备提交基础。
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先看登记事项
确认贸易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先拿设立登记申请书核对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再看公司章程能否对应这些登记事项。
有一家拟设贸易公司的股东经办人完成名称自主申报后,把设立登记申请书与公司章程摊在桌上。他沿着申请书逐栏读,先找到已经自主申报的名称,又把主体类型对应到章程首页,随后翻到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在页面。名称与主体类型已经明确,注册资本一栏却只留下待确认内容,股东的认缴安排也没有落到章程文字里。经办人没有继续填写,而是把两份文件重新并排,逐页找出尚未得到股东确认的登记事项。
他把公司章程翻到股东出资部分,又回看设立登记申请书的注册资本栏,两处空缺指向同一件事。经办人召集股东查看原稿,股东逐项说清各自认缴内容,他随即把确认结果放回对应栏目。
这一轮核完,两份文件的登记事项有了对应位置。
贸易公司注册条件怎样写进章程
贸易公司注册条件写进章程时,要由股东确认注册资本以及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并让这些内容与设立登记申请书相互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列明公司章程应载明的相关事项,这意味着股东尚未确认的认缴安排不能只靠经办人自行落笔。
接着,经办人把补过内容的公司章程交到股东手中。股东从注册资本页往后翻,逐一查看自己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又回到设立登记申请书核对注册资本。经办人守着原稿记录每次确认,遇到尚未形成共同意见的栏目便停笔,等股东重新核定后再把同一内容落到两份文件相应位置。几轮翻页之后,申请书里的注册资本与章程里的认缴安排终于连了起来。
股东随后交换公司章程复核,查看自己的认缴内容是否落在正确位置。经办人收回文件时,又按设立登记申请书的顺序从名称核到法定代表人姓名,碰到章程没有承接的栏目便退回对应页重看。
章程确认稿随后回到经办人手里。
贸易公司注册哪些出资方式不能用
核对贸易公司注册的出资方式时,要从章程草稿中排除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这些内容不得由股东作价出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划出了这条限制,采用其中任何一项都会让章程中的出资安排失去合规基础。
经办人再次翻开公司章程,发现一名股东原本想把劳务写成自己的出资方式,另一处文字又提到了信用。他把对应页面抽到桌面中央,请股东逐字查看拟出资内容。股东沿着章程里的出资额往下读,看到出资方式时停住,又把出资日期一并圈回确认范围。经办人随即删去尚未形成合规安排的表述,保留空栏交由股东重新确定,设立登记申请书暂时没有跟着改动。
后来,股东又翻到写有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的原稿页面,把这些内容与劳务、信用放在一起核查。经办人根据股东重新确认的结果改写公司章程,再将修改后的出资方式放到设立登记申请书旁逐项比对。
原先卡住的出资栏目由此回到股东确认环节。
贸易公司注册条件确认后备什么材料
贸易公司注册条件确认后,要备齐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及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并核验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核完之后,经办人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放在设立登记申请书旁,沿着股东确认过的内容重新读了一遍。他取出申请人资格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对照文件中的主体信息,又将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移到申请书对应栏目旁。登记事项都找到了承接材料,出资方式也已从章程和申请书两边对齐,经办人才把各份材料按本次设立登记申请的核对顺序排好。
他随后从设立登记申请书末页倒着检查,查看名称自主申报后的内容有没有被旧稿带回,注册资本与股东认缴安排有没有出现两种写法。翻到公司章程时,股东再次确认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经办人再核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材料排定后,股东留下了已经确认的公司章程。
拟出资内容提交前核对表
股东确认公司章程时,可沿着这张表检查拟出资内容是否受限,并把核对结论带回设立登记申请书。
| 拟出资内容 | 能否作价出资 | 章程是否载明 | 股东确认事项 | 提交前核对结论 | 依据 |
|---|---|---|---|---|---|
| 劳务 | 不得作价出资 | 不作为出资方式载明 | 重新确定出资方式 | 从申请材料中排除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 信用 | 不得作价出资 | 不作为出资方式载明 | 重新确定出资方式 | 从申请材料中排除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 自然人姓名 | 不得作价出资 | 不作为出资方式载明 | 重新确定出资方式 | 从申请材料中排除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 商誉 | 不得作价出资 | 不作为出资方式载明 | 重新确定出资方式 | 从申请材料中排除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 不得作价出资 | 不作为出资方式载明 | 重新确定出资方式 | 从申请材料中排除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贵公司现在能做的几件事
- 1确认贸易公司的名称和主体类型把名称自主申报结果与设立登记申请书放在一起,核对名称和主体类型是否一致。
- 2列明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安排在公司章程中逐项写明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 3排除不得作价出资的财产或权益检查拟出资内容,删去劳务、信用等依法不得作价出资的内容。
- 4由股东确认公司章程把章程中的认缴安排交给股东逐项核定,避免经办人代替股东决定。
- 5核对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将设立登记申请书与其余法定材料并排检查,确认内容真实、合法和有效。
常见问题
劳务能否作为贸易公司的股东出资
翻开公司章程查看出资方式一栏,若写入劳务,就从拟提交内容中排除并交由股东重新确定。劳务属于不得作价出资的内容,不能凭股东之间同意改变这一限制。
出资方式由谁写入并确认公司章程
分界在谁有权决定股东认缴安排。经办人可按确认结果整理公司章程,但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由股东作出确认,不能由经办人根据设立登记申请书自行补定。
认缴出资日期应按什么文件执行
前面那家拟设贸易公司的股东后来重新翻到公司章程,逐项核定各自的出资日期,经办人再把确认结果与设立登记申请书对照。章程尚未确认时,不宜只按申请书中的暂存日期处理,认缴安排按股东确认的公司章程执行。
参考来源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gov.cn 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gov.cn 原文 ↗